:::
1. 依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學校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本年度於 11/21 辦理研習),並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2. 同意書請當事人自行選擇「同意提供個人資料」及「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選擇提供個人資料者採網路申報;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者,以書面方式申報,並由環保機關到現場查核。
3. 在職機關對勾選同意者,始能上傳資料;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者,請準備個人參加環境教育書面資料,如訓練時數證書、簽到表、照片、研習條等,以供環保機關到現場查核。
4. 衛生組會於開會時請所有教職員工填寫,感謝您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