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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20-06-15 | 點閱數: 1776

函轉臺南市體育處來文,本校 108 學年度體育專長授課未達 65%以上, 109 學年度體育課授課教師排課事宜請各位老師留意相關事宜,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指標辦理。
二、查上開指標標準如下: 108 學年度國小體育課應安排體育專長教師授課,且體育專長授課比率應達 65%以上,體育專長授課比率=國小體育課體育專長教師授課人數/國小體育課授課教師總人數*100%(採計至小數點第 2 位,無條件進位)。

三、體育專長教師定義如下(具備其中一項即可視為體育專長師資):
(一)指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之體育教師。
(二)取得大專校院體育相關系所進修學分 8 學分以上之體育教師。
(三)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 C 級以上教練證之體育教師。
(四)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 C 級以上裁判證之體育教師。
(五)具體育署核發之「體育專業證照」(包括:國民體適能指導員、登山嚮導員證、運動傷害防護員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之體育教師。
(六)具有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的民間團體所授與之救生員證、山域嚮導證及經中華民國體育學會核發之學生體適能指導員之體育教師。
(七)取得體育署核發之體育教學模組種子教師證明書及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團體所授之體育教學模組教師證明書之體育教師。
四、貴校體育課授課師資應安排符合前述資格之體育專長教師擔任,如貴校體育課授課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未具上開資格者,請積極指派教師參加上開資格培訓課程,俾利提升體育課教學品質,並鼓勵教師精進專業學習知能,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五、本處將持續調查貴校體育專長教師授課比率,如未達成規定比率之學校,亦將規劃辦理教師調訓事宜;如已達成 108 學年度規定比率之學校,仍請持續輔導未具上開資格教師參加相關認證課程。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