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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12-25 | 點閱數: 290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9 年 12 月 23 日院臺法字第 10900360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旨揭注意事項各 1 份。
二、依旨揭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註:請"職員及教師兼行政人員"查看該注意事項。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