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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室法令規章 | 2021-02-20 | 點閱數: 61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2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15770 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來文,各警察機關受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被安置者擅離安置機構協尋案件給予報案人(社工人員)
       之表單於 110 年 3 月 1 日 9 時正式統一格式為旨揭「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請參閱附件。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