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108 年 1 月 30 日農糧南產字第 1081168170 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係為推廣食米及食米教育,深耕以米為主食並搭配在地生產農特產品之觀念,促進飲食文化傳承及營養攝取均衡,辦理「推動食米學園計畫」,並以「國產稻米」及在地農特產作物為主要素材,整合學校、農會及農業改良場等各界資源,將食米教育、校園食材採用四章一 Q 、均衡營養攝取、地產地消、農產安全及生產追溯概念等內容融入課程,由各校自行設計符合在地特色的教案與體驗活動,以達向下扎根之功效,透過學校、家庭及社區之橫向連結,共同活絡在地支持系統,以期促進在地生產在地消費之施政目標。
三、旨案相關應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一)申請對象條件:提案單位為全國公立國民小學,以推動意願高且可配合農糧署行銷推廣活動之學校為主,得結合地區農會或其他團體共同辦理。
(二)因補助金額上限受第 1-2 年辦理/連續 3 年以上辦理、全校學生總人數(不含幼兒園人數)及活動體驗課程場次必要條件之影響,請申請單位確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參,以利計畫審查。
(三)本年度計畫務必規劃以稻米為主融入其他在地農特產品之食米食農教育課程(活動),並導入學校營養午餐食材之農產品四章一 Q 概念。
(四)在考量受益學校數最多總經費不變下,南區分署調整農糧署經費補助表之全校學生總人數 100 人以下,最高補助 10 萬元,增列為全校學生總人數 100 人~51 人,最高總助 10 萬元; 50 人以下,最高補助 5 萬元,惟其應辦理之課程(活動)場次不變。倘參加申請之學校經費總需求低於農糧署總補助款,則恢復農糧署補助標準。
(五)倘評比取得優先補助之提案學校計畫內容需予修正,請於南區分署通知研提計畫日起算 2 週內修正後送本分署核定,逾期未送南區分署或業經南區分署審定後仍退件修正計畫者,務必於退件日起算 1 週內完成修正送本分署,逾期或退件修正仍未合格者,不予核定,逕行通知下一順位提案單位遞補取得計畫補助。
(六)本計畫雖為年度計畫,執行期間可追溯至本(108)年 1 月 1 日,惟南區分署須於本(108)年 11 月 30 日前,將各校執行成效完成初評作業,並將初評分數前 5 名單位之執行成果光碟、簡報檔等資料函送農糧署參加複評,爰請申請單位務必於本(108)年 11 月 15 日前將會計報告、執行成果光碟及書面報告等資料函送南區分署以利初評會議召開,且各申請單位相關活動規劃務必於 10 月底前完成,逾期取消本計畫全部補助款。
(七)本計畫經費核撥方式,基於受補助單位皆為學校,且大都編制主計人員,爰自 108 年度起經費核銷方式採就地審計,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備查,計畫核定後執行單位得掣據核撥全額補助款;倘有賸餘款請依補助比例繳回南區分署。
(八)本計畫研提內容應包含:封面、目錄、教案規劃(請務必依照評選配分表之各評分項目依序條列)、全校學生總人數(不含幼兒園人數)、受理農糧署補助年度、補助金額及計畫名稱、參與課程學生人數、預期效益、經費需求概算表及活動計畫表,計畫書裝訂成冊 1 式 12 份,並於 3 月 23 日前郵寄(以郵戳為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臺南市東門路一段 320 號,曾俊雄先生收,聯絡電話(06)2372161 分機 333)。
四、檢附農糧署原文(含附件)、研提計畫書範本、經費活動規劃表範本、 106~107 年度各校參訪單位、評選配分表、課程活動自行檢核表、補捐助預算科目編列等應注意事項、相關參考網頁、活動歸類、 107 年度推動食米學園計畫複評得獎單位原因及經費補助表門檻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