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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訪客 - 公文轉達 | 2016-12-01 | 點閱數: 742
「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依據本府 105 年 11 月 7 日府社兒字第 1051142269 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統一裁量基準」於 105 年 11 月 3 日以府社兒字第 105112240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三、檢送法規命令條文 1 份。

請各位教師同仁、家長及安親班、補習班等人員參閱規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