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培育各項學藝才能優秀之學生,鼓勵優質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並定期辦理表揚活動。
二、表揚對象:就讀臺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學生(含個人及團體)。
第一階段:對象為110 年 5 月至 111 年 3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第二階段:對象為111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 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 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活動:本局將於每年辦理表揚活動,並邀請市長頒發獎品並合影留念。
五、每位學生申請各項競賽,擇一最優成績表揚。
六、如有申請意願請下載申請書(附件)並於3 月 25 日前繳交至學務處活動組進行校方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