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2 年 3 月 24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20043578D 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修法後依第 18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幼兒園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法不得吸菸,另提高法定禁菸年齡至 20 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