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對象為 112 年 4 月 1 日至 112 年 4 月 30 日 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一、表揚類別
1.體育類
2.藝文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
3.語文競賽類
4.數理競賽類
二、表揚資格(活動性質成績及認定)
(一)全國賽
1.中央各部會主辦之比賽。
2.各縣市政府(含直轄市政府及其二級機關)主辦之各項全國競賽(需有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文號)。
3.參賽組(級)別需 5 縣市(含)以上獲得前 3 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者。(檢附文件請務必註明 5 縣市,無法辨識者視為不符合)
4.經審查委員審核該競賽類型具特殊,則不受參賽 5 縣市之限定。
5.參加中華民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不受參賽 5 縣市之限定。
(二)國際賽
1.參賽國至少 3 個以上國家(含本國),未達者比照全國賽。
2.獲得前六名者。
備註
1.已由市長親自頒獎請勿送件
符合資格之學生如欲送件,請於 4/24(一) 下班前
體育類送至 學務處胡曉雯老師
非體育類送至 教務處鄭宇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