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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李玟逸 - 公文轉達 | 2023-05-22 | 點閱數: 141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12)年 4 月 28 日肺中指字第 1123700069 號函副本(附件)辦理。

二、有關 COVID-19 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該中心 111 年 12 月 28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637 號函知,自本年 1 月 1 日 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 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本部於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教文(五)字第 1112506182 號函請大專校院宣導及協助境 外生投保醫療險。

三、該中心業奉准於本年 5 月 1 日解編, COVID-19 同日調整為第 4 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 COVID-19 確診者,其隔離治療 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經主管 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 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 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前揭函示自本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