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 年 4 月 28 日「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規定,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實施日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二、本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之實施日期業經核准發布為 11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