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裕文國民小學113年警衛值勤人員(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非編制人員管理要點。
二、甄選名額:警衛值勤人員正取1名,備取1名(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性別:男女不拘。(男性須役畢)
2.年齡:20歲(含)以上,65歲以下。
3.學歷:專科畢業(含)以上。
4.經歷:無經驗可,具警衛工作經驗者佳。
5.形象:儀容端正、口齒清晰、態度和藹、品格端正。
6.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台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未具有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年滿20歲以上,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需提出證明文件)。
(二)需求特質:參與徵選者需品行端正,負責任、熱心有禮貌、吃苦耐勞且健康狀況良好,並能配合學校調整值勤時間。
(三)能繕寫工作日誌及填寫表格、國台語表達清楚,溝通無礙。
(四)凡有以下任一事項者不得參加甄選,若已錄取者經查證屬實,將取消資格並負法律上之責任: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性騷擾、性侵害、妨害風化、縱火或其他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偷竊等不良習性者及紀錄者。
8.行為不檢,查證屬實者。
9.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10.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11.違反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6條至第9條者。
12.所附報名資料內容虛偽不實者。
四、工作時間: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26日勞動2字第0980130491號公告發布『核 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故本次進用人員不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限制。
(二)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錄取後另行約定。
五、工作內容:
受聘人員需接受校方之指揮監督,並服從校方工作規則與紀律,從事下列工作:
六、工作待遇:
(一)月薪新台幣:2萬7,470元整(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法令須調整時,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二)須在本校投勞、健保,勞保暨健保之自付費用,需由每月薪資中扣款繳納。
七、約僱期間:
八、解雇條件:
(一)契約期間,約聘人員服務品質或表現不符校方要求時,經校方通知仍未改善時,校方得予解雇。
(二)契約期間,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健康狀況無法勝任工作時,為維護校園安全,校方得予解雇。
(三)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校方得予解雇。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校方得予解雇。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或其他學校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致學校受有損害,校方得予解雇。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校方得予解雇。
(七)合約期間內若乙方不能履行本合約條款之規定,或無聘請乙方之需要時,得提前於一個月前通知終止本合約,乙方須立即解職。
九、報名:
(一)時間:113年4月9日(星期二)時至4月12日(星期五) 下午18時止(假日不收件)。
(二)收件方式:親自送達 (上班時間)或以掛號郵寄臺南市東區裕文路301號,臺南市東區裕文國小葉主任收。
(三)連絡電話:(06)331-7657 分機831(葉主任)
(四)甄選簡章及表格:請至本校網站(https://www.ywes.tn.edu.tw/)下載報名相關表格報名。
(五)請檢附相關文件如下(相關報名文件繳交學校存檔,恕不退還):
1.報名表(貼一吋或二吋照片 1 張)
2.切結書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國民身分證影本
5.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6.過去相關經歷服務證明書影本
7.男性需付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
十、甄選時間和地點:
(一)日期:本校將另行擇期電話通知辦理甄選,本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並依報名次序開始面試。
(二)面試地點:本校1樓總務處。。
(一)方式:初審合格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
(二)錄取標準:
面試佔甄選總成績 100%,面試成績平均未達錄取標準70分者,不予錄取。
十二、錄取通知:
(一)以電話通知正取者與備取者,未獲錄取者不另通知。
(二)錄取者另行通知至總務處辦理報到,逾期以棄權論並通知備取人員報到。
(三)錄取人員應於到職一週內繳交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之健康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正本1份。
十三、附則:
(一)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負全責。
(二)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陳請校長核可後修訂,悉於本校網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