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春燕 - 公文轉達 | 2016-12-28 | 點閱數: 1401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

臺南市政府 100 年 7 月 7 日府教中字第 1000357358 號令發布施行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12 月 11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21110074 號函修正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7 月 7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30609116 號函修正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1 月 4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1235903 號函修正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12 月 23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51246347 號函修正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期求均衡區域發展,妥善運用教育資源,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新生入學方式按學區劃分分發入學。

學區劃分由本局依據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為下列二種:

(一)基本學區:某一區或里、鄰為一校之專屬學區。

(二)共同學區:某一區或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

三、  經本局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總量管制學校:

(一)依本局核定班級數(校舍使用量)、每班學生數招收已滿額。

(二)學校校舍使用已飽和,且無適當校地可供增建。

(三)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定。

    總量管制學校增建教室或學生數減少時,得解除總量管制。

四、  總量管制學校應依下列原則擬定新生入學作業辦法並制訂管制順位辦理招收:

(一)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優待入學(須設籍本市)。

(二)有兄姐就讀學校之學區新生優先入學。

(三)先招收基本學區之新生,有賸餘名額,再招收共同學區之新生入學。

總量管制學校依前項所訂管制順位招生,若該順位額滿,則依設籍先後,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順序。

五、  總量管制學校應成立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相關處室主任組長、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五人至九人組成,專責處理新生入學事宜。

六、  就讀總量管制學校之學生須全戶設籍於該校學區內,新生除攜帶當年度入學通知單及戶口名簿外,應另持有下列文件之一者以證明有居住事實:

(一)   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二)   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三)   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   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全戶,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七、  總量管制學校招生採登記制,並於登記七天後公告錄取名單,因人數額滿未能錄取之新生,應由學校主動輔導聯繫,並依家長意願改分發至鄰近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得不受現行學區之限制。

八、  一般入學及自由入學類型學校招生採報到制,報到即錄取。新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應於新生報到日持當年度入學通知單及戶口名簿至學校登記;未收到入學通知書者,應持戶口名簿至學校,由學校核對分發名冊及學區無誤後受理報到。

九、  本市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指定學校學區範圍為原有基本學區,並列為自由入學類型學校,倘招收學生人數超過核定之班級學生數時,則比照總量管制學校招生原則辦理。

學區內學生若無就讀意願時,應由學校主動輔導聯繫,並依家長意願改分發至鄰近未實施總量管制之學校就讀,得不受現行學區之限制。

十、  本市一般入學及自由入學類型學校教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子女,可隨父母就讀其所服務學校。

十一、  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資優鑑定學生、依藝術教育法或國民體育法設立之特殊才能班學生,及其他法令規定成立專班學生,不受本要點學區限制,惟仍需遵守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之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