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台灣山訓協會 112 年 11 月 20 日山訓字第 1121120001 號函辦理。
二、有鑑於學校辦理校外教學課程或活動,其內容如涉及吊橋垂降、高空繩索、溯溪等具有一定危險性山訓活動,應於事前確實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一)應安排至少兩位領有山訓證照之教練進行裝備檢查,以避免因教練一時疏忽造成遺憾。
(二)活動應以學生「自由意願」為主,不得有強迫參加之情事。
(三)事前應發家長同意書明確告知山訓課程之「訓練內容」及「危險程度」,並取得其監護人同意始可讓學生參加。
三、檢附經台灣山訓協會教育訓練及鑑定合格之各級教練名冊(如附件)1 份,供各校聘請山訓教練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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