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申請(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 112 年 5 月至 113 年 3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 113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受理對象: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函係受理「非體育類」學生申請,故要點表揚標準之(三)(四)有關體育類學生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
(四)填妥紙本資料「自我檢核表」(附件 2 )、與佐證資料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務必備齊相關文件,並於 3 月 22 日(星期五)放學前送至教務處陳老師處,連絡電話: 06-2912931#511
(五)有關第二階段申請,本局將另函通知收件期程。
六、檢附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自我檢核表(非體育類)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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