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1 ),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 質學習成果。 二、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 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美術、 音樂、舞蹈、戲劇、偶戲)、「語文競賽類」、「數理競 賽類」及「其他」。 三、本次提報對象為 108 年 4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 學生,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 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 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 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 申請。 (二)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 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 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第一階段已通過 審核者亦無需再提出申請。 詳細內容請下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