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6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4201793 號函辦理。
二、保障教師因轉任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校或大專校院之補休權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 2 年內補休完畢。 (二)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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