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 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 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 政資源。又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 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 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 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另依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