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創新提案由市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員工提報,各機關學校應對所屬員工之創新提案先進行審查,除有本計畫不受理之情形外,應於期限內擇優並彙整後,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參加者請參照提案表格式並連同切結書於本年 11 月 30 日前函送市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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