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教育部函轉大陸委員會函,協助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二、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 大陸居住證;已申領者,建議各機關參照「大陸地區 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30 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須於 3 個月內提出 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要求渠等於 3 個月內提出放棄之證明資料;未提出者,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行行政懲處;爾後申領者,亦比照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及陸委會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