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宣導
(一)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業於 114 年 7 月 22 日施行,該法規定高中、國中小及公立幼兒園除為受理揭弊機關,亦屬可被揭弊單位之範疇。
(三)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相關承辦員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因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
(四)有關揭弊者保護事項可至 廉政署/揭弊者保護專區 查詢。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