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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謝佳倩 - 幼兒園 | 2019-07-26 | 點閱數: 678

2 至 4 歲育兒津貼:本市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家中有生理年齡滿 2 歲至當學年度 9 月 1 日前未滿 5 歲之我國籍幼兒,除配合中央設定排富條款外,補助額度每月 2,500 元,第三名以上子女每月再加發 1,000 元,請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家中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並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請領本津貼:

一、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二、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未領取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幼兒未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

四、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有關旨揭相關資訊,民眾如有需求可逕自本局特幼教育科網站「臺南市公共化與平價育兒專區」http://boe.tn.edu.tw/boe/wSite/ct?xItem=7145&ctNode=426&mp=23網站下載、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