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3 年 9 月 4 日府消管字第 1131189020 號函辦理。
二、旨揭調整係將「地震速報」告警發布標準「當地震預警系統預估發生規模 5.0 以上地震,針對預估震度可能達 4 級以上的縣市民眾」,新增「或預估發生規模 6.5 以上地震,且預估震度可能達 3 級以上的縣市民眾」,以提升「地震速報」告警之應用效益及可靠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