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局 104 年 7 月 23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0096614 號函諒達。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若有欲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請填妥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一)、換證申請表(附件二)、申請名冊(附件三)及檢附相關文件核章後,於 105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五)前送至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