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暨 105 年臺南市加強推動垃圾強制分類破袋稽查計畫辦理。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及本市 37 區垃圾應分類排出公告,垃圾排出時應分成「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三大類。 三、旨揭計畫自本(105)年 4 月 1 日起,將針對全市垃圾清運路線、社區大樓全面執行破袋稽查作業,發現未符合規定時,將要求立即改善,否則不予收運,並於 5 月 1 日起,針對違規者進行告發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