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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公告 | 2017-01-24 | 點閱數: 388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6 年度廉政宣導執行計畫」及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6 年 01 月 11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60081685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如遇有須退還受贈財物情事時,請注意於退還時應留有相關退還簽收領據或掛號郵件等證明,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另如客觀上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或公務禮儀,或與職務執行具有利害關係者,且不排除致贈財物之人有請託等意圖者,請立即妥善保存並通報政風室,切勿自行退還或處置,以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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