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獲獎人員運用公假之彈性,並參酌行政院 107 年 4 月 1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37508 號函有關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於一年內補休完畢之規定,修正第三項,將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自六個月延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