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917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91781 號函以,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務人員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 42 日,流產者依懷孕週數給予日數不等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第 7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之休假。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上開請假規則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 14 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該部 80 年 1 月 24 日 80 台華法一字第 0511924 號函、 102 年 8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1023759090 號電子郵件與 102 年 11 月 22 日部法二字第 1023787231 號電子郵件,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三、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教師因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 42 日,流產者依懷孕週期給予日數不等
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第 8 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之休假。基於事理相通,並參酌上開銓敘部函釋,爰女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學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學年度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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