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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品卉 - 學務組長 | 2024-08-13 | 點閱數: 31

臺南市保東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

依據 110 年 9 月 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

    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依相關法令,定義如下:

   (一)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

        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 

        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

        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 霸凌事件之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且包含不

        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

        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

        或研究之人員。

   (六)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

        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七) 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八) 教育人員: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體育教練、警衛、 校護、志

        工等等。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

    下簡稱性平會)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本校將蒐集及建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

    動提供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保障被害人之權益,提供資源予相關人

    員等必要協助。

五、學校應提供安全、無性別偏見、性別友善之空間,以減少性侵害、性騷擾及性

    霸凌事件發生之機會,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

    知能,各處室應本於業務職掌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 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

        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 每年定期為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

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 將本防治規定相關內容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並另以多元管道

公告週知。

  • 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 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課程。

六、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總務處採取下列措施改善

    校園危險空間:

  •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

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 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

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七、教務處及人事室應加強宣導本校教職員工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

 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八、本校教育人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

    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育

    人員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學務處應加強宣導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與他人相處不

 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向學務處通報,並由學務處依相關法律規定向臺南市政府

    教育局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跨校事件,各校皆要自行通報),至

    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法定之責任通報( https://ecare.mohw.gov.tw/),電話: 113

(二) 教育部校安通報( https://csrc.edu.tw/):需填妥「知悉事件時間、法

     定通報時間及受理單位,切勿任意刪除,以免造成通報不完整。」

(三) 輔導室:當事人諮商輔導關懷啟動。

十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檢舉)、受理、調查、申復相關事

    項如下:

  • 申請(檢舉):受害人或檢舉人向學務處申請調查,處理特殊 教育學生案

件時,應增聘特教領域專業人員為委員。

  • 受理:學務處接獲申請調查後應於三日內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

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20 日內回覆是否受理),被行為人學校需決議:發函通知行為人學校啟動調查。

    (三) 通報後應立即啟動之後續機制(無待申請調查): (如附件一)

         1.教務處:當事人課業(敎學)之協助。

         2.學務處:

           (1)列印校安通報表(3 日內),簽會相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核示。

           (2)召開性平會,並執行性平會之決議。(20 日內)

           (3)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

              相關機構處理。

         3.輔導室:

           (1)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懷,包括事件有關之當事人、家長、相關班級

              師生。

           (2)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之。

           (3)組成關懷小組:與校外橫向行政協調,協助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社工師處理相關事宜,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4)評估輔導成效。

         4.人事室:提供人事及教師相關法規之諮詢,並依規定啟動後續機制。

    (四) 展開調查:組成調查小組 3 人(女性須 2 人以上,專家學者 1 人)進

         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 

         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完畢

         須填具調查報告書(附調查小組成員簽名)

   (五)性平會決議會議:調查小組將調查結果向性平會報告,由性平會委員決

 議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是否成立,並建議懲處及輔導相關人員

 事宜。    

    (六) 調查結果通知:

        1.性平會將評議結果通知申請人、檢舉人、被行為人及行為人。

        2.申請人、被行為人或行為人對事件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

          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申復。

十二、提交調查結果及相關報告資料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檢核:

  • 符合校園性平案件(包含「合意行為」及「跨校事件」)- 至教育部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 https://csrcsahb.moe.edu.tw/)上傳資料如下:

       1.「臺南市保東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 (檢舉)書」

         (如附件二,行為人及被行為人需匿名處理)。

         2.事件通報後(3 日內)簽會相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核示之校安通報表。

         3.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紀錄(含註明男女性別之全體性平委員名單及簽

           到冊)。

         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報告書(調查委員須簽名)。

        ( 1 )調查成員須載明確實姓名、性別及具調查資格之人員。

        ( 2 )為保護當事人,行為人、被行為人、檢舉人及證人皆以代號為之。

        ( 3 )由行為人學校啟動調查,將調查結果報告書函寄一份給被行為人學

             校備查。

        ( 4 )爰案情明確之案件,縱不組成調查小組,仍應於性平會之會議記錄

             載明性平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報告內容,包含申請調查案由,訪談過

             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相關物證之查驗、事實認定及理

             由、處理建議;並函寄一份給被行為人學校備查。

  (二)不符合性平案件(行為人為非跨校教職員工生之校外人士):

         1.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紀錄(含註明男女性別之全體性平委員名單及簽

           到冊)。

         2.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逐條填寫,不

           可缺漏,必要時敘明理由)。

         3.校安通報表影本。

十三、學校對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之後續處遇:

  • 對行為人:依性平會建議進行懲處、施以 8 小時以上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教師另依教師法相關法規處理)   

  • 對被行為人:施以心理輔導(依據三級預防輔導運作模式進行輔導)、法

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 學校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之 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以密件方式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四、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針對他校轉任之教職員工或轉讀學生加害人實

      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

      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五、結案:相關學生之「輔導成效評估表」(詳如附件三)函報桃園市教育局送

      臺南市性平會審議後,方可辦理結案(若為跨校或轉學之學生,則雙方學

      校皆須檢送相關「輔導成效評估表」) 。

十六、本防治規定經學校性平會委員同意,並於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陳 校長核

      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學校通報性平案件後應立即啟動之後續機制 組成關懷小組 以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師、輔 諮中心心理師、學校教師或輔 導人員、其他適宜人選為主要 成員。 聯繫學生輔諮中心,引進三級 輔導。 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 擬定、分工並執行。 評估輔導成效。(由學校 輔導室完成輔導成效評 估表並函報教育局) 協助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師處理 相關事宜,如陪同、家訪等。 輔導室 1.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懷,包括 事件有關之當事人、家長、相 關班級師生。 2.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 資料,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之。 教育局陳報至桃園市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結案。 教務處 當事人課業(教學)之協助。 人事室 提供人事及教師相關法規 之諮詢,並依規定啟動後續 機制。 學務處或學務處(教導處) 1.列印校安通報表,簽會相 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核示。 2.召開性平會,並執行性平 會之決議。 3.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 救濟途徑,或轉介相關機構 處理。 當事人(事件有 關之行為人、被 行為人、家長、 相關班級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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