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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會計主任 - 會計室公告 | 2021-06-29 | 點閱數: 350

主旨:行政院訂定各機關人員因執行公務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 COVID-19 ),或因執行公務與確定病例接觸,接獲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實施居家隔離所衍生相關費用之處理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1 日院授主預字第 1100009056A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人員因執行公務與 COVID-19 確定病例接觸,接獲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實施居家隔離,如未能在原住所進行者,其前往居家隔離地點交通費得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後,檢附原始單據由相關經費項下報支,至每日居家隔離費用按職務等級區分,特任級人員及簡任級以下人員報支上限分別為 2,800 元及 2,400 元,並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後,檢附原始單據由相關經費項下報支。上開每日居家隔離費用應扣除已獲地方政府補助部分,以避免重複;若係於原住所實施居家隔離者,則請由機關人員自行負擔相關經費。
三、各機關人員因執行公務確診為無症狀或輕症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由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實施居家隔離,所需居家隔離費用之報支請依說明二辦理。
四、本處理原則訂定前,已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報支案件,由各機關本權責衡酌居家隔離人員權益及本處理原則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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