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
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三)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
,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 5 年降至 3 年。
(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
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
外。
四、國籍法修正條文業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280 期(如附件;
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並已登載
296 第 3 頁, 共 3 頁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ris.gov.tw)。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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