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1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4200034A 號函辦理。
二、鑑於近年跟蹤騷擾事件頻傳,造成社會危害,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跟蹤騷擾防制法業經 110 年 12 月 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8131 號令制定
公布,並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三、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請依教師法規定,本於權責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應
予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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