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2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138771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三、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第 2 項)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第 3 項)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第 4 項)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
四、另查教育部 91 年 2 月 7 日台(91)人(二)字第 91006103 號函規定略以,考核年度非主管人員代理主管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同意依代理主管職務之月數依比例計算其各種加給。又代理主管職務期間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以合併計算,並以 30 日折算 1 個月,所餘未滿 30 日之畸零日數,以 1 個月計算。惟如係屬考核年度最後 1 個月份支有主管職務加給者,按當月份實發數額計發考核獎金。
五、再查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9295 號函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本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本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
六、為因應教師待遇條例之公布,有關考核獎金之支給標準相關議題,教育部邀集縣市政府及學校代表共同研議後綜整旨揭一覽表。
七、各校 104 學年度教師考核獎金之支給標準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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