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 113 年 3 月 12 日本署召開「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 處遇策略之策進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0 條第 1 項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 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 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 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 定之。」。為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確保普通班學生與身 心障礙學生之就學權益,並協助教師課程教學與班級經 營,請各校依各主管機關所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 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 幼兒,請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另教育部已於 112 年 12 月 20 日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 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請學校校長協 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使普通班 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
三、承上,為協助各校針對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處遇有所依 循,本署於前開會議召集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代表 及學校代表共同研商,茲提供相關重要處遇原則如下,供 各校參酌運用:
(一)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化教育計 畫、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亦應將相關配套同 步轉銜)。
(二)研擬緊急應變計畫(如事發時之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 心之緊急應變支援網絡等),並落實演練機制。
(三)依學生需求提供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四)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請掌握班上特教學生狀況,並落實 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 告知相關學生狀況及應注意事項。
(五)辦理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增能研習,加強特 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正向行為支持(可採以個案 研討或工作坊形式辦理)。
(六)事發當下,請學校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 (如提供安靜的休息空間及專人陪伴,並透過溝通和支 持引導學生適當表達情緒)。教職員生請冷靜應對,避免個案情緒升高,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待情緒平穩 後,學校可研擬後續應對方案,包含檢視個別化教育計 畫,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
四、為提供教育友善環境,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本署將持續 辦理教師專業培訓,並透過逐年降低特教班生師比,及增 置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完善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 校生活和學習,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535 \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