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13 年 8 月 28 日南市社家字第 1131180157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 113 年 8 月 12 日衛部護字第 1131460826A 號函辦理。
二、本局前於 113 年 8 月 29 日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1212109 號函轉知「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在案,復為增進社會大眾對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之認知,該部再訂定旨揭警語範例供參。
三、倘各校適度報導或揭露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除應遵循前揭指引外,應適時加註旨揭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眾認識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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