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一)字第 1140160424 號
有關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各校向所屬相關教職人員宣導「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至少 1 次以
上,並落實「零體罰」政策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
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辦理。
二、復參酌監察院糾正案(案號 107 教正 0014),教師體罰行為之構成認定,應立於「抽象危險」層次論之,意即體罰之成
立,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結果,以符教基法明文之「零體罰」意旨,併予重申。
三、另參酌近期各校校安通報情形,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 9 點規定,有關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學務創新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均應準用注意事項規定。請各校務必留意相關人員於執行輔導與管教學生前,宜先經適當之
學生權利與校園法律實務、輔導諮商及正向管教等專業知能培訓,並應安排其接受相關在職訓練,俾創造友善校園文化及環境。
檢附本案相關法規如下,並請貴校納入宣導事項:
(一)教育基本法。
(二)教師法。
(三)注意事項、附表 1「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 2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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