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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4-20 | 點閱數: 276

主旨:

為利學校通報之落實,性侵害案件應以知悉事件內容中至少有任一方當事人之身分資訊方需進行通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31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043324 號來文辦理。

二、本案係依據教育部 105 年 2 月 18 日召開「學校人員延遲通報裁罰疑義審查會議決議之建議,並提經衛生福利部 105 年 3 月 14 日召開研商訂定「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會議討論確定。

三、上開衛生福利部召開之會議中,針對未滿 18 歲之疑似性侵害犯罪事件,尚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倘以電話通報或匿名通報難以釐清行政責任,爰於上開通報辦法仍維持「24 小時內補送通報表」之規定;又衛福部說明未盡責任通報係指「知情而未通報」,爰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依衛福部通報表所定格式,至少應填寫被害人或嫌疑人任一方之身分資訊,以利進行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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