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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4-28 | 點閱數: 376

主旨:

轉知「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0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35928B 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4 月 2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35928E 號函辦理。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教育部業已將「高級中學法」和「職業學校法」整併為「高級中等教育法」;另教育部業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 條授權於 103 年 1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34540A 號令訂定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自 103 年 8 月 1 日施行。綜上,本辦法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應予廢止。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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