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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6-02 | 點閱數: 254

主旨:

關於各校與校外宗教團體協同進行教學活動應依教育基本法本中立原則落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校與校外宗教團體協同進行教學活動,包含到校教學、參訪及戶外教學,請各校應秉持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三、請各校與校外宗教團體接洽時,關於教學的進行方式及活動內容,應本教育中立原則,並提醒授課、辦理人員均須依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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