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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6-13 | 點閱數: 564

主旨:

有關教育部體育署 105 年度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申辦作業一案,請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前函送 105 年度實施計畫及相關資料表件至本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5 年 5 月 20 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 1050014571 號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申辦作業原則如下:

(一)補助範圍:以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種類及項目訓練之選手為限。

(二)補助對象:為該署 105 年度核定本市設立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站)所屬優秀選手為限。

(三)執行內容:學雜費補助、生活照顧補助及課業輔導補助等 3 類計畫;各執行內容之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及補助基準請參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該要點)(資格條件所指前一年度係指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參加或獲得規定賽會成績者)。

(四)執行期程:學雜費補助以 104 學年度下學期及 105 學年度上學期(計 2 個學期),生活照顧補助以 105 年 1 月至 12 月(計 12 個月),課業輔導以 105 年 1 月至 12 月(計 12 個月)為補助範圍。

(五)另因該署就「課業輔導補助」授有額度限制,為有效利用經費,本處就「課業輔導補助」之補助原則及優先順序說明如下:

1、參加該署核定全國性賽事獲得前 3 名,且為本市發展優勢運動種類(桌球、羽球、舉重、射箭及帆船),符合規定者請檢附該賽事競賽規程及成績證明以供審查。

2、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該署舉辦聯賽(限甲級)前 3 名者。

(六)所報計畫經該署核定經費後,如原所屬選手符合本作業要點資格條件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於 105 年 9 月 10 日前提報修正資料表表至本處彙辦,俾年終據以核銷:

1、原所屬選手轉學或畢業升學至同縣市該署核定設立之訓練分站且繼續原專長訓練者。

2、原所屬選手有跨縣市轉學或升學至該署核定設立之訓練分站且繼續原專長訓練者。

3、計畫核定時非屬訓練站選手,於新學期有轉學或畢業升學至該署核定設立之訓練分站並有訓練事實者(需提具該選手訓練事實證明)。

4、原所屬選手在學期間有休學、退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專長訓練者(需提具相關證明),自喪失學籍或停止訓練日起,停支生活照顧補助,已領取補助應予追繳。

5、如有上述情形,選手生活照顧補助以獲有新學籍當月起算,由新學校辦理經費核撥事宜,如有中斷培訓情形,則按 30 日比例支給補助。

6、該署核定補助之培訓,如列為該署「2016 里約奧運」及「2017 臺北世大運」培訓或儲訓選手,或經該署核定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實施計畫」之培培訓選手,且已領有該署專案補助經費者,則不得請領生活照顧補助,以符規定。

7、如未於上揭期限內函報修正資料至本處審辦,則視同未有調整需求,惟經該署查證有溢領補助經費情事者,將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領取經費,其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停止所屬訓練站補助 1 年。

三、本案請依該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確實檢視選手請領其他相關補助情形,同時領有該署、其他機關、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學雜費補助者,合計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實際學雜費支出;已領有該署、其他機關、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生活津貼、零用金等其他給與者,不得支領生活照顧補助;已編列於該署或其他機關之課業輔導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及支領課業輔導補助。

四、本案務請把握辦理時效,於 105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前備文並檢附 105 年度實施計畫及相關資料表件(格式如附件)至本處彙辦,實施計畫電子檔案請同時傳送至 wcc0958196986@gmail.com ,俾利後續審查作業(主旨請註明為○○學校 105 年度運動選手輔導照顧實施計畫);另請於 105 年 11 月 20 日前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案至本處彙辦。

五、檢附該作業要點(附件一)、實施計畫申請表(附件二)、計畫修正資料表(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書(附件四)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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