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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7-04 | 點閱數: 418

主旨:

轉知教育部來文為維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及友善安全環境,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相關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 24 小時內辦理通報,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6 月 23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084484 號函辦理。

二、依據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三、另依防治準則第 2 條第 5 款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依據性平法第 36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未於 24 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 36 之 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五、請加強宣導通報義務及知能,避免對於相關法令認識不足而觸法,並落實師生之性別平等教育及法治教育,提升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遇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鼓勵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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