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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 | 2017-05-08 | 點閱數: 43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5 月 1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60136140 號函

主旨:有關本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人之課務處理方式乙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案教師請假期間之行政職務及課務處理原則如下:
(一)職務代理順位:
1、第一順位:以同處室同職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理為優先。
2、第二順位:跨處室同職級或跨職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代理。
3、第三順位:若有實際需求,得由校內科任教師擔任職務代理人。
4、請假期間累計超過 2 個月以上者,學校應調整該職務人員。
(二)職務代理人之課務:
1、前揭職務代理人跨較高職級代理者,且代理連續 5 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得依「臺南市國民中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辦理減課,惟不得低於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辦理減課所遺課務,由學校聘用代理(課)人員並由校內用人費用項下支應。
2、代理同職級、較低職級者或代理連續未滿 5 日(不含例假日)者,均不得減少授課節數。
二、請貴校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若有違反,所減授課節數由學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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