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109.8.28 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辦理。
二、依據南市教安(一)字第1090972240 號函辦理。
三、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
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
習成效,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
則)。
四、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
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應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共同
討論(包含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管理機制,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公告。
六、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
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
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
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七、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
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
資訊。
八、本使用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