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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教導處 | 2015-08-18 | 點閱數: 292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受聘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8 月 13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40090224A 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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