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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沈永豐 - 教導處 | 2022-05-31 | 點閱數: 210

函轉有關教育部函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中家長代表
與學者專家之選任」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教育部 111 年 5 月 17 日臺教學
(五)字第 1110046385 號函釋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64994 號函辦理。
二、有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組織中家長代表、學者專
家之選任,是否可由學校具實力支配之成員擔任,例如家
長代表同時兼具學校教師身分、學者專家亦為學校退休教
師等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學校應組
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
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
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
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鑑於因應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基於迴避、公正性及專業性
等考量,具有校內人員身分者,應自行迴避,不宜擔任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家長與學者專家代表。
三、檢附教育部函釋影本 1 份,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前開
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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