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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5-09-18 | 點閱數: 272

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附件 2 規定(如附件),並自 104 年 9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9 月 1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104134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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