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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5-12-01 | 點閱數: 235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11 月 19 日府社兒字第 1041152922 號函辦理。

二、本案計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修正項目摘要如下:

(一)第六條:增列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

(二)第七條及第十條:修正第一項援引款次。

(三)第十二條: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經營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場所於營業前,應檢附營業場所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之證明文件(經測量計師等專業技師簽證之現況實測圖),向營業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商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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