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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5-12-16 | 點閱數: 290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送「105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含審定作業預定時間表)」1 份案,即日起適用,敬請轉知所屬人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2 月 8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40037172 號函。

二、教育部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瞭解申請規定與作業程序,並配合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利申請人申請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製訂旨揭文件。

三、本案電子檔案已放置下列網頁,供下載,請將資訊公告於相關網頁:

(一)教育部體育署網頁之最新消息及電子公告欄( http://www.sa.gov.tw/wSite/mp?mp=11 )。

(二)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網站之最新消息( http://www.rocsf.org.tw/index.asp )。

(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網站之最新消息( http://coach.rocsf.org.tw )。

四、本案補充事項:

(一)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原體委會)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簡稱本辦法)」辦理核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今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本辦法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由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移由教育部賡續辦理。

(二)爰此,有關原體委會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教育部認可採用。

(三)另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業部分:

1、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

(1)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查通過,由教育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

(2)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教育部同時進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2、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前往報考時,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比照教師甄選方式,得准先持「教育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參加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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