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5-12-16 | 點閱數: 484

主旨: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業經教育部於 104 年 12 月 8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040160280A 號令訂定發布,並於 1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函轉發布令影本及法規條文各 1 份,請查照周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2 月 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40160280D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重點摘錄如下:

(一)第 4 條略以:「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輔導。原就讀學校應就前項名冊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一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但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為之。」

(二)第 5 條:「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進行通報。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追蹤期限內確定現就讀學校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追蹤期間屆滿六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所屬主管機關,列冊管理。」

(三)第 6 條略以:「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四)第 7 條略以:「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學生之入學學生,經評估有進行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必要者,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1.請求原就讀學校指派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參加個案會議,原就讀學校不得拒絕。 2.請求原就讀學校...提供必要之輔導資料。」

(五)第 9 條略以:「現就讀學校,於接收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後,得召開轉銜會議,並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原就讀學校應指派主責輔導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協助轉銜輔導;其差旅費由現就讀學校支付。」

三、旨揭辦法所提「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由教育部研擬建置中,俟完備後另案函知相關資訊。

 

:::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線上表單

北勢國小課程計畫

熱氣球升空公益計畫

政令宣導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