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市師鐸獎:
(一)名額:
1.校(園)長組:三名。
2.教師組:高、國中七名;國小及幼兒園十四名(幼兒園至多三名)。
3.以上名額得由評選小組視推薦總人數及各階段推薦人數之比例調整。
(二)候選人推薦:
1.校(園)長組:由本局、家長團體、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填具「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鐸獎評選校(園)長推薦表」推薦若干名參與本市師鐸獎評選。
2.教師組:各校得自最近三年內(含當年度)曾獲優良教師及曾獲優良教師自願參與者,票選第一名參加本市師鐸獎。若婉拒參與本市師鐸獎評選, 則可依票選結果依序遞補。若該校僅有一名優良教師,亦選擇放棄師鐸獎評選,則該校視為棄權。
3.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另依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人員評選表揚實施計畫(含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推薦獎勵名額之二倍,經由本局查核後,參加本市師鐸獎候選人決選。
(三)評選:
1.書面審查:
由本局組成書面審查小組,並由局長或指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人,自各組推薦名單評選獎勵名額之二倍,經由本局查核後,方為本市師鐸獎候選人。
2.實地訪查:
由本局組成實地訪查小組,對本市師鐸獎候選人進行實地訪查(若該組被推薦數不足獎勵名額之二倍,經由本局查核後,逕行實地訪查)。
3.決選:
由本局組成決選小組,並由局長或指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就本市師鐸獎候選人中評選本市師鐸獎得主。